双桥区
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重病、大病、慢性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金的政策。
农民工在同城市劳动者竞争中面临行政性和市场性的双重歧视。另外,由于目前的城市救助+只针对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享受不到低保以及其他任何救助。
除公有制之外,非公有制和股份制经济等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很大比重。因此,我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近年来,我国的罢工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劳权即劳工权益应是劳动法律的基本范畴和劳动立法起始概念。广州、成都、青岛等地均有类似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规定。
我国工会并不是由工人自发行使结社权组成的,在实践中,工会的组织并不由劳动者决定,工会更像一个国家机关,但在人事和财务上却又并不独立,只能依附于行政单位。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重视,并制定了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近5年来以年均600-800万人的数量不断增长。从此户口如天堑一般横亘于城乡之间,使我国城市化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农民生活水平低下,贫困人口众多。
如何理解现行宪法看似矛盾的规定呢?有的学者推出了不同以上两种的第三种观点。作为企业一分子的劳动者当然有权关心和监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这种监督和管理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民主的要求。现在,许多企业通过发行内部股份,使本公司员工持股来增强公司的整体性,扩大民主管理的参与范围。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首先,如果只将劳动视为法律义务,不作为权利,那么劳动权已不能称之为权,即劳动义务绝对化。
在现实因素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自由和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强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弱者的社会地位。[17]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94页。
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劳动争议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则属于政治或文化方面的权利。1886年,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在他的著作《全部劳动权史论》中,首先将劳动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劳动者的结社权,只是笼统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但在我国的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均对劳动者的结社权做了规定。[8]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78页。
后者着眼于劳动权的狭义表达的同时忽视了对广义劳动权的考察,并不全面。这是人权及劳动权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条件。劳动报酬权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使劳动者能够从事社交、娱乐等活动,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个人发展。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从事职业劳动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主要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培训。
我国目前主要依靠前者,即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手段等手段加以调整,劳动者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3)权利意识的强化是劳动成为权利并不断发展的人文基础没有权利意识的普遍强化,劳动也不可能上升为权利。
那么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都应当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何来道德义务之说呢?实际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等,并不是与义务一一对应的,也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不对等。但是,当今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从事的工作,大多会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容易诱发职业病,而且通常难以彻底治愈。另据调查,东部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十年年均提高数额还不到10元钱,将物价上涨因素排除,实际是负增长[25]。另外,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都规定,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与就业前的国家社会职业培训相比,在职培训的实现程度正在逐步提高。[23]参见蔡眆《为什么城市持续歧视外地民工》,载2000年6月23日《经济学信息报》。
恰逢此时,乡镇企业开始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始进入乡镇企业。职业培训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
[25]参见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在失业期间,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积蓄度日,14.6%的农民工选择返回农村务农,没有得到任何组织的救济[33]。
[23]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就业压力的增大,城市人也开始与农民工竞争一些原来不愿从事的行业,加上农村劳动力本身又大量过剩,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的就业难。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所首次对农民工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其成果发表在《社会学通讯》(现《社会学研究》的前身)上,第一次使用了农民工一词,之后这一名词被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使用,成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固定称谓。首先,从内部关系来看,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契约的缔结,将各个劳动者纳为自己的一分子,劳动者在自己的岗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2004年,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按照不同方法对农民工的数量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对这三个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方法的分析,综合各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认定当前我国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如果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计算在内,总数为2亿人[1]。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国家政策开始允许农民在不改变身份和城市供给制度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开始离土又离乡的大规模跨地区流动。
而只有劳动,才赋予人们真正的人权。由于没有城镇户口,也就没有资格享有城镇福利和救济。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休假时间,用以休息、休养以恢复体力和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从企业方来看,长久以来形成的对农民工的歧视使企业认为,农民工只是用来创造利润的劳动工具。
福利是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之外享受的待遇或得到的收入。但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时,并没有将农民工列入城镇就业职工之列。因此,罢工影响社会安定的担心纯属多余。另外,大多数用工单位都不和农民工签订合同,导致合同签订率低而且不规范。
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其他一切权利的享有都成为空谈。[20]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职业安全应当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部分。
劳动者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劳动收入,他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限制。显而易见,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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